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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纺院〔2008〕108号 关于初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暂行规定 根据国家人事部和江苏省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考核定职等有关规定,结合我院的实际,对初聘专业技术职务作如下规定: 一、初聘对象: 1、我院正式编制,具有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全日制院校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。 2、教育雇员初聘参照参照本规定执行。 二、初聘职务: 依据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及岗位职责要求,对初聘对象进行考核。经考核合格以上者,根据学历(学位)情况,可以初聘相应岗位系列、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务。具体如下: 1、专科毕业生,一年见习期满转正定级,从事本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三年以上,可初聘为初级职务。 2、本科学历未取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,一年见习期满转正定级,从事本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两年以上,可初聘为初级职务。 3、本科毕业,同时获得学士学位者,一年见习期转正定级,可初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。 4、获得硕士学位后,初期满转正定级,定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。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,可初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。 5、获得博士学位后,可初聘为中级职务。 三、关于岗前培训: 从2008年1月1日起,具有硕士学位申请中级专业技术职务,本科及以下学历申请初级专业技术职务,均须参加江苏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和考试,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聘任。 四、初聘程序: 1、见习期或初期满后,个人提出申请,填写《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》; 2、申请人在所在部门述职,部门对其进行考核鉴定; 3、教务和人事部门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; 4、人事处将符合条件人员的名单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; 5、学校予以发文聘任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。 五、时间规定: 1、申请人应在见习期满之月15日前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; 2、部门在收到申请后7日内完成考核工作; 3、考核定职及起聘时间为人事处收到期满申请人考核材料的当月。 六、本暂行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,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 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 二○○八年九月十六日 主题词:初聘 专业技术职务 暂行规定 |